河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助力企业复产
时间:2020-08-01 23:00
为了更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短期内缴纳压力。河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通知》,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缓缴政策与减半征收政策可叠加享受。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上属政策实施期间不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
二、降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在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河南的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可自愿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对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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